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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證人不願出庭

法律2.48W
打官司證人不願出庭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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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舉證證人必須出庭作證嗎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第73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准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注意:1、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2、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3、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