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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道路及雨污水施工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發生道路及雨污水施工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協商形式或者法院訴訟的形式維權,發生道路施工侵權糾紛後,如果是施工單位沒有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的,例如沒有設立警示標誌等,由施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發生道路及雨污水施工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施工單位進行道路施工時,要注意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對過住的行人和車輛進行警示,而因道路施工產生的損害是比較常見的,例如人員受傷或者車輛損毀等,依照法律規定,施工單位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除此之外,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地面施工緻損行為如果認定屬於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則應當由侵權行為發生地,也就是地面施工緻損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進行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當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因地面施工緻人損害民事責任的承擔,是以施工人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為條件的,客觀上已盡其應有的注意義務即可以免除責任。但是,若地面施工人所設置的警示標誌和採取的安全措施未達到足以保障他人安全之程度者,仍構成違反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存在糾紛可以通過法院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