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勞動爭議工傷糾紛後如何處理?
一、發生勞動爭議工傷糾紛後如何處理?
工傷糾紛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的結果如果還是令職工或者公司不滿意的話,雙方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所謂的工傷糾紛,無非也就是不認為是工傷或者公司對於工傷的賠償標準是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職工要選擇合理的途徑處理工傷糾紛。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工傷糾紛,應當首先向勞動申請仲裁。
申請仲裁不能解決的,受害人可以提出的訴訟請求:
1、請求工傷保險待遇和人身損害賠償,法院一般按工傷保險優先適用原則進行判定。
2、請求工傷保險待遇,法院一般以《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為依據,予以判決。
3、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應當以民事法律法規為依據作出判決。
因第三人的過失而造成用人單位受僱者受傷亡的情況,受害人主張工傷保險和人身損害賠償的可獲得雙份賠償。
二、應該怎樣解決勞動爭議?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後,可通過下列程序解決:
1、雙方協商解決。
2、調解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自願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也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調解。
3、仲裁解決。雙方不願或無法通過上述兩種方式解決的,可自發生勞動爭議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4、訴訟解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基層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還可以向當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的判決結果為終審判決,即時發生法律效力。
三、什麼工傷爭議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2、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3、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4、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在勞動爭議發生之後,雙方當事人應當及時的處理,只不過需要選擇合適的方式來處理,能夠協商處理的就協商處理,不能協商的可以選擇準司法的仲裁方式或者是司法的訴訟方式來處理該糾紛,並且仲裁和訴訟的最終結果都對雙方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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