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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工傷公司沒買保險應該怎樣辦理

一、勞動法工傷公司沒買保險應該怎樣辦理

勞動法工傷公司沒買保險應該怎樣辦理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發生工傷事故,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具體條款如下: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二、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怎麼辦?

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該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三、用人單位不履行協助調查工傷保險事故的處罰?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應當予以協助。拒不協助工傷事故調查核實義務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是怎樣規定的?

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後的第一個工作日,通知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並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該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我國法律規定,相關的工傷當事人應積極的按照勞動規定進行辦理,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地點非本人造成的傷害。我國的勞動部門應對這類人員的傷害進行鑑定,按照工傷規定,對這類人員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