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傷鑑定標準2021是如何規定的?
由於職員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的情形是比較常見的,在受傷後,職員一般都會想得到用人單位的經濟賠償,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職員想得到用人單位的經濟賠償的,必須按照各地鑑定標準的規定,向有權受理機關提出得到賠償的請求的。就實際情況來説,我國各地的鑑定標準是存在着較大的差異的,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合肥工傷鑑定標準2017的相關信息。
合肥工傷鑑定標準2017:
合肥工傷鑑定標準自2015年1月1日實行新標準了! 高飛律師提示,《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以下簡稱“新標準”)已於2015年1月1日實施。其中,九級工傷標準中原“骨折內固定術後,無功能障礙者”修訂為“四肢長管狀骨骨折內固定或外固定支架術後”。
為做好新標準的平穩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下發了《關於實施修訂後勞動能力鑑定標準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81號),通知中明確了新舊標準過渡的有關事項。
一、新標準實施後,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提出的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按照新標準進行鑑定。
二、新標準實施前,已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但尚未作出鑑定結論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按照新標準進行鑑定。若因標準發生變化導致鑑定級別低於原標準的,按照就高原則作出鑑定結論。
三、新標準實施前已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新標準實施後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提出勞動能力複查鑑定或者再次鑑定申請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按照新標準進行鑑定。
四、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提出勞動能力複查鑑定及對複查鑑定結論不服提出再次鑑定申請、且鑑定級別發生變化的,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自作出鑑定結論的次月起相應調整,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作調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計發標準,按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前最後一次的鑑定結論確定。
由以上信息,可以看出,合肥工傷鑑定標準是在制定頒發後,一直沿用的,根據該標準的規定,職員必須在按照既定的流程得到鑑定結果後,才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得到經濟賠償的請求,若用人單位就不支付賠償金的,受害者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得到經濟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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