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如何申請傷殘等級鑑定程序
一、工傷如何申請傷殘等級鑑定程序
醫療期終結後,單位拒絕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受傷職工可以自行申請傷殘。受傷職工自工傷醫療期滿之日起計算鑑定申訴期為半年。具體程序如下:
1、凡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受傷職工,須向市勞動保障局指定的勞動能力鑑定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遞交書面申請,並按要求詳細填寫《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個人申請表》(一式三份),與市勞動保障局指定的勞動能力鑑定服務機構簽訂《傷病職工個人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協議書》;
2、傷病職工在市勞動保障局指定的勞動能力鑑定服務機構登記後,由服務機構填寫《鑑定表》(一式三份)中的個人情況和傷病情況及醫療經過,貼上申請人小一寸免冠半身近照,並蓋服務機構的騎縫章;
3、傷病職工按本人的傷病性質持《鑑定表》到指定診斷醫院作診斷結論並由醫院有關科室蓋章後,連同有關病歷、檢驗結果交回服務機構,由服務機構報送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
4、傷病職工向服務機構送齊《鑑定表》等所需資料之日起15日後,到服務機構領取。
二、工傷傷殘鑑定需要哪些資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三)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四)初次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職工本人無法申請、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同時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申請人與傷亡職工關係的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併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據材料:
(一)屬於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門確定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
(二)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提交傷殘證件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四)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
(六)特殊情況需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申請材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職工申請進行工傷傷殘等級鑑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如果對鑑定的結果不服的話,可以申請重新進行一次鑑定,這是法律對工傷職工權利的一次救濟。本站你身邊的好幫手,有法律問題就找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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