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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工傷鑑定體檢些什麼材料

在我國工傷鑑定體檢些什麼材料

員工的工傷鑑定一般都是由當地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的,在進行工傷鑑定的時候,已經不需要員工再重新到醫院進行體檢了。因為工傷鑑定是在員工做完工傷認定以後進行的,所以工傷鑑定和體檢沒有多大的關係,不過做工傷鑑定的時候還是需要攜帶相關材料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在我國工傷鑑定體檢些什麼材料?

一、在我國工傷鑑定體檢些什麼材料?

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複印件;

(二)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複印或者複製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三)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工傷傷殘鑑定流程】

1)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5)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6)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提交工傷鑑定申請書的時候,需要攜帶的材料主要還包括工傷認定的決定書,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檢驗報告,這些都是在住院期間就已經打印出來的材料。最後還包括職工的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等這些必要的材料。

標籤:我國 材料 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