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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由誰承擔

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由誰承擔

不管是工傷職工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還是用人單位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都需要支付相應的鑑定費用。對於很多人來講,鑑定費用是多少很重要,但鑑定費用由誰承擔也是很重要的。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下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由誰承擔的問題。

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由誰承擔

鑑定費用由申請人預先繳納,然後根據鑑定結果、用人單位工傷投保情況、鑑定的次數不同,分別由不同的主體實際承擔。

1.初次鑑定的費用

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工傷職工購買了工傷保險的,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沒有為工傷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則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無需為初次鑑定負擔費用。

2.再次鑑定的費用

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對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起再次鑑定申請,鑑定費用由申請人預先繳納。

如果再次鑑定的結論與初次鑑定的結論一致,則鑑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包括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為申請人的情形;如果再次鑑定的結論與初次鑑定的結論不一致,則鑑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用人單位沒有為工傷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則由用人單位承擔。

3.複查鑑定的費用

勞動能力鑑定後工傷職工的傷情發生變化,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複查鑑定的,申請人同樣需要預先繳納鑑定費用。

如果複查鑑定的結論與初次鑑定的結論一致,則複查鑑定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如果複查鑑定的結論與初次鑑定的結論不一致,則鑑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用人單位沒有為工傷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則由用人單位承擔。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看完小編帶來的文章後,大家是否已經知道勞動能力鑑定費用該由誰來承擔呢?其實,不同的情況之下,承擔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的主體都是不同的。不過,對於初次鑑定的費用,一般都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支付。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