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的流程是怎樣的?
工傷職工在辦理工傷賠償申請之前,首先要就遭受的傷害是否為工傷進行認定,由所在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審查通過後出具工傷認定決定書,其次就是要進行工傷鑑定了,工傷鑑定的結論對工傷職工最終能得到多少工傷賠償有着直接而重要的影響,因此,工傷職工應熟悉和了解工傷鑑定的相關規定和流程,那麼,工傷鑑定的流程是怎樣的呢?
一、工傷傷殘鑑定的流程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5、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6、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二、工傷傷殘鑑定的時間限定
工傷一般是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舊傷復發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治療終結前提出。
綜上所述,關於工傷鑑定的流程問題,在工傷職工醫治結束或取得工傷認定決定書30天以內,用人單位、或者職工本人及其近親屬應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工傷鑑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織專家小組進行鑑定後,在60天、最長90天內將鑑定結論送交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對於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15天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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