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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工傷補發拖欠工資

給工傷補發拖欠工資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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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拖欠工資給補償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標準,工資標準可以根據勞動者所在崗位或者所從事的工作確定。在我國目前的狀態看,由於法律意識不強,一些企業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拖欠扣發工資或不依法給經濟補償金的現象還比較普遍。在這種情況之下,勞動者有什麼法律依據用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依法維護勞動者權利的法律依據如下: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違反工資支付義務,包括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有關工資爭議訴訟時效法律規定: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
(二)》對關於支付工資的勞動爭議訴訟時效做出了對勞動者特別保護並加重用人單位義務的特別規定:“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