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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發生車禍算不算工傷

上班途中發生車禍算不算工傷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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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了算不算工傷

第一種,法定計算方式

我國《擔保法》第25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該條規定實際就確定了保證期間的一般計算起點與時長: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到何時為止,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沒有約定的,《擔保法》規定為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第二種,約定計算方式

除法定計算方式外,如果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期間的起算時間與時長,應當首先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從其約定。

但是,當事人約定的計算起點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因此,對於該種約定視為無約定的情況,則適用法定的計算方式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來計算保證期間。

第三種,寬限計算方式

該種計算方式實際是對第一種計算方式的補充,即對當事人未約定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由於無法確定保證期間的起算時間,轉而從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角度出發賦予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時起算。我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3條規定:“主合同對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