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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工傷後公司還需支付工資嗎

發生工傷後公司還需支付工資嗎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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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工資支付糾紛怎麼舉證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對於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舉證責任如下:

1、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已領取工資的情況進行舉證。

2、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工資,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系無故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應就延期支付工資的原因進行舉證。

3、勞動者主張工資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或已實際領取的工資數額的,勞動者應就其主張的工資標準舉證。

4、因用人單位減少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5、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否認有加班的,勞動者應對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加班事實一旦成立,關於加班時間的舉證責任應轉移到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以已經勞動者確認的電子考勤記錄證明勞動者未加班的,對用人單位的電子考勤記錄應予採信;用人單位不能就加班具體時間舉證的,應採信勞動者主張的時間,但勞動者主張明顯超出合理範圍的應作出相應的調整。

用人單位考勤記錄雖無勞動者簽名,但有其他證據(如工資支付資料等)相佐證的,可作為認定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證據。

6、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之日兩年內的工資支付情況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其在申請勞動仲裁前已向用人單位主張過權利的,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首次主張權利之日兩年內的工資支付情況承擔舉證責任。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主張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的一方應當對勞動關係的解除或者終止承擔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依據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按時、按量向勞動者發放工資,為了避免用人單位拖欠、剋扣工資,勞動者應當掌握支付工資的相關規定。至於用人單位應該怎麼支付工資給員工,勞動者可以看看自己單位的行為是否合法,如果單位有拖欠、剋扣工資的情形,勞動者可以來電諮詢律師,看怎麼處理對自己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