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温費的發放標準是怎樣的,對象是怎樣的?
炎炎的夏日在高温下工作是一件非常辛苦的事情,當然如果在室外工作的話,還容易引起一些皮膚上的問題,或者是身體上的問題,比較常見的便是曬傷和中暑了,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勞動者可以領取了一定數額的高温補貼的話,那麼心中一定是非常的涼爽的,那麼湖北高温費的發放標準是怎樣的,對象是怎樣的?
1、高温補貼發放時間為6月到9月,共4個月。
2、高温補貼發放標準由原來的每人每天8元,調整為每人每天12元。
3、高温補貼發放對象
判斷是否屬高温補貼發放對象有兩個標準,符合其一即算。分別是: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4、高温補貼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高温補貼是要納入工資總額的,但不能計入最低工資,用人單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5、降温飲料等防暑物資不能算高温補貼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衞生標準的防暑降温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但企業不能以發放飲料、綠豆等防暑降温飲料充當高温補貼。高温補貼應以現金的形式發放。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飲料。
6、不發高温補貼,員工可以投訴
員工在高温下作業卻沒收到高温補貼,可通過企業所在的村級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爭取合法權益,或撥打12333投訴。有用人單位拒不發放高温補貼的,勞動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
7、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員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以確保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8、勞動者因高温作業中暑的,可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9、其它高温福利
國家規定,日最高氣温達到40℃以上時,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氣温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
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重勞動(搬重物、鋸刨、挖掘等)、中等勞動(鋸木頭、開卡車、粉刷、摘水果等)、輕勞動(打字、縫紉等),分別為不超過20、30、40分鐘;並且在氣温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當然對於高温的情況下,國家還做了一些其他的規定,比如説不能夠在40度以上的温度下面,讓工人在户外進行工作,當然如果問題沒有超過40度,那麼對於連續在户外的工作時間也是有一定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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