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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N怎麼確定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即n。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選擇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就是人們所説的+1.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勞動者不選擇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按照經濟補償金的2倍支付賠償金,即2n。
綜上,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n,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為n+1;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為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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