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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融資租賃所涉及的哪些協議文件?

一、設備供應協議

國際融資租賃所涉及的哪些協議文件?

租賃設備供應協議是國際融資租賃的基本法律文件,與融資租賃協議實際上具有主從關係,但依據相關國家的法律又具有一定的獨立性。此項協議實質上為一國際貨物供應合同,其基本條款、貿易術語使用、法律適用與通常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並沒有本質差別。但基於國際融資租賃的特殊要求,該設備供應協議在內容和條款上具有以下一些特徵:(1)該設備供應協議通常由出租人和供應商共同簽署,但該協議同時為承租人設定了相應的權利義務,其設備條款又是依承租人的要求而訂立,承租人實際上具有利害關係當事人的地位,故該協議通常又須經承租人簽署確認;在有的情況下,該設備供應協議也可由承租人直接與供應商訂立,但其後承租人還須與出租人再簽署關於轉讓設備供應協議買方權利義務的合同,使出租人取得該協議項下買受人的權利和對租賃設備的所有權。(2)該設備供應協議通常明確其附條件生效性質,即該協議的生效和履行以融資租賃協議的訂立生效為前提,並且在融資租賃協議生效後,該設備供應協議將不可撤銷和變更。(3)該設備供應協議的主旨在於為出租人設定權利義務;依其內容,出租人將負有適時開證、組織運輸、購買運輸保險、付款贖單等義務,同時使之取得對設備的所有權。(4)該設備供應協議同時為承租人設定了權利義務;依其內容,承租人負有辦理報關、支付關税、接貨驗收等義務,與之相對應,供貨商則有義務直接向承租人交貨,並負責安裝調試設備。這些均與一般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有所不同。(5)在該設備供應協議中,出租人還負有維護承租人利益和為承租人利益行事的誠信義務,以反映在該法律形式下的特殊利益關係。

二、融資租賃協議

融資租賃協議也是國際融資租賃的基本法律文件。從目前的實踐來看,國際間尚無為各國所完全接受的標準條款;而國際間租賃形式的多樣化,也使得各類融資租賃協議的內容難於統一,在多數情況下,各國際性租賃公司通常使用自己的租賃協議文件,並且避免使用融資租賃的概念。但總的來説,國際融資租賃實踐中採用的協議條款可大體上分為兩部分:其一為旨在明確特定融資租賃具體條件的條款,其內容具有實質性和商業性;其二為同類融資租賃協議所經常採用的通用性條款,具有共同條款性質。本節將在後面對這兩類條款加以分別介紹。

三、設備維修服務協議

由於國際融資租賃的出租人通常通過各種免責條款免除其對設備瑕疵的擔保性責任和持續性責任,因而在租賃設備需要提供專門性維修服務和持續性技術服務的情況下,承租人往往還須與供貨商簽署設備維修服務協議;但在此類服務內容簡單的情況下,當事人也可將此類條款直接納入設備供應協議,而使供貨商負有持續性義務。設備維修服務協議通常賦予供貨商以下基本義務和責任:(1)負責無償地安裝和調試所供應的設備,並提供全部技術資料,使設備運行達到供應協議約定的技術標準;(2)負責對違反供應協議的不合格設備和承租人按約提出的索賠支付賠償;(3)負責無償或按約對承租方人員提供技術培訓服務;(4)負責定期或按約對供應的大型設備提供檢修;(5)對於違反供應協議的設備內在質量瑕疵提供無償修復或補救;(6)對與供應設備有關的技術信息提供交流服務並按約定條件提供技術改進或技術升級服務;(7)根據協議約定對所供設備和技術設備施進行商業性修理。與供貨商的義務相對應,承租人應享有一定的權利並負有對等的義務。

四、貸款協議

在特定的融資租賃採取槓桿租賃結構的情況下,當事人還須簽署旨在對設備購買提供金融支持的國際貸款協議。槓桿租賃中所採用的貸款協議與通常的國際貸款協議並無本質區別。但基於國際融資租賃的特殊需要,該貸款協議在內容和條款上具有以下一些特徵:(1)該貸款協議在形式上以出租人為借款人,協議亦由貸款人與出租人簽署,但它同時也為融資租賃的供貨商和承租人設定了權利義務。(2)依據該協議,貸款人提供的貸款將直接支付於供貨商並充抵部分貨款;而承租人則負有以租金形式按期向貸款人清償貸款本息的義務。(3)依據該協議,出租人通常僅將擁有的租賃設備和在租賃協議項下的出租權設為抵押和擔保,因而貸款人對出租人可能完全沒有追索權(即所謂“無追索權的貸款”)或者對其僅具有次要的追索權,即只有在承租人不能交納租金的情況下,貸款人方可向出租人要求信用清償。(4)在槓桿租賃中,貸款人實際上是依賴於承租人租賃項目的經濟強度和信用而放貸。因此在貸款協議簽署前,貸款人通常通過調整貸款比例來控制風險;在貸款協議和租賃協議履行期間,貸款人可通過對租賃設備的抵押權和對租賃協議項下的受讓權控制貸款清償;而在租賃協議屆滿時,貸款人則可按約要求承租人在完全清償債務的條件下,方可行使留購權。這些特徵使得該貸款協議與融資租賃項下的其他協議具有了特殊的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