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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刷他人信用卡自首會減輕刑法嗎?

一、盜刷他人信用卡自首會減輕刑法嗎?

盜刷他人信用卡自首會減輕刑法嗎?

只要不是罪大惡極的極端犯罪行為,都會依法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符合條件的,可以免除處罰。《刑法》對自首的處罰原則: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刑法》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二、一般自首的條件

1、犯罪分子必須自動投案。

自動投案是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後,犯罪事實未被發現,或者犯罪事實雖已被發現,但犯罪分子尚未被發現,或犯罪事實 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現,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機關傳喚、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前主動投案。投案人無論出於後悔、害怕、預感到已被發現或其他動機均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自動投案一般是由犯罪分子本人親自向公安機關自動投案,若犯罪分子由於某些客觀原因不能親自投案,可委託他人代為投案或以信件、電話、電報投案。

2、犯罪分子投案後應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

如果避重就輕,或者故意製造假象掩護犯罪同夥或犯罪組織,或以其他方式掩蓋罪行的,都不能算自首。

3、犯罪分子必須接受審查和裁判。

犯罪人投案並交代罪行後,必須聽候、接受司法機關的偵察、起訴和審判,以表明其確有悔罪的誠意,並不得逃亡他處或隱匿。若犯罪人以信件、電話或其他形式投案並交代罪行後,又反悔並逃亡或隱匿,則不視為自首。《刑法》

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盜刷他人的信用卡也是屬於嚴重的損害了他人的利益,從而導致財產受到損失,而對於此行為作為違法者只要承擔所有的過程,而向執法人員自首的話,那麼也是有減輕的可能性,所以,自己犯了錯就需要自己來依法的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