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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收承付結算方式包括哪些?

現在很多貿易企業的業務遍佈全國,其向買方發貨後,可以委託銀行代收貨款,銀行辦理託收後,身處異地的買方驗貨完成,向銀行承諾付款。這種方式在一些地區還大量存在,對異地貿易的企業來説比較方便的回收貨款。那麼,託收承付結算方式包括哪些?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一起了解下相關知識。

託收承付結算方式包括哪些?

一、託收承付結算方式包括哪些?

託收承付結算方式是指收款單位根據經濟合同或協議規定發貨後,委託銀行向異地付款單位收取款項;付款單位根據經濟合同或協議的規定檢驗單證或商品後,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

它適用於異地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訂有經濟合同的商品購銷以及由於商品購銷而發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結算。有時同城交易也採用這種結算方式。應指出使用這種結算方式應具備以下條件:收付款雙方訂有符合法規的經濟合同;收付雙方信用較好,都能遵守合同;有確定貨物已發運的證件;每筆轉帳結算的金額在1000 元以上。

付款方在承付期滿後,如果其銀行賬內沒有足夠的資金承付貨款,其不足部分作延期付款處理。延期付款部分要按一定比例支付給收款方賠償金。待付款方賬內有款支付時,由付款方開户銀行將欠款及賠償金一併劃轉給收款人。託收承付結算方式的結算程序和賬務處理方法,與委託收款結算方式基本相同。

二、託收承付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支付結算辦法》規定,辦理託收承付,除符合以上2個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1、收付雙方使用託收承付結算必須簽有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購銷合同,並在合同中註明使用異地託收承付結算方式。

2、收款人辦理託收,必須具有商品確已發運的證件。

3、收付雙方辦理託收承付結算,必須重合同、守信譽。根據《支付結算辦法》規定,若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貨託收累計三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户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向付款人辦理託收;付款人累計三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户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託收。

綜上所述,託收承付是兩個業務,一個是銀行託收,另外是企業承諾支付。託收承付結算方式包括現金支付、企業存款支付等。一般來説,付款企業可以用其在銀行的存款向託收行支付貨款。辦理託收承付需要一定條件,比如買賣雙方簽署經濟合同,雙方信用狀態良好等。

標籤:託收 承付 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