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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信託的主要內容包括什麼?

一、合同信託的主要內容包括什麼?

合同信託的主要內容包括什麼?

以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時,信託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

(四)信託財產的範圍、種類及狀況;

(五)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六)信託財產管理中風險的揭示和承擔;

(七)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和受託人的經營權限;

(八)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託公司報酬的計算及支付;

(十)信託財產税費的承擔和其他費用的核算;

(十一)信託期限和信託的終止;

(十二)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

(十三)信託事務的報告;

(十四)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十五)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十六)信託當事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二、信託合同與委託合同的區別

1、信託合同的選用範圍僅為對財產進行處分的活動,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為委託人提供服務的適用範圍廣泛,包括各種可以委託的事項。

2、信託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或者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則負有披露義務。

3、信託合同為有償合同,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4、信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應自行承擔,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的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三、信託合同的相關規定

信託合同是信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用委託人的費用,為委託人辦理購銷、寄售等事務,並收取相應酬金的協議,又稱“行紀合同”。信託合同主要適用於法人之間,其特徵是:

1、信託合同的信託方主體只能是經過法定手續成立的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

2、信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信託事務,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自己承擔,而不是委託人承擔。

3、信託人以委託人的費用、物資辦理信託事務。

4、信託產權仍歸委託人所有,信託人只享有暫時的佔有權,因而在約定的時間應轉交給委託人。

5、信託合同是有償的,委託人按合同約定給受託人償付酬金,並承擔風險。

一份準確的信託合同可以充分保障切身利益。所以,我們要充分理解此類合同的注意事項。只要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就可以與人簽訂合同,那麼這個時候清楚瞭解合同的一些注意事項就顯得尤為重要了。信託合同是一種以自己的名義替別人辦理購銷等業務,所以瞭解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是必不可缺少的內容之一。

標籤:信託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