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歸誰?
一、我國的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歸誰?
《信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該規定中信託財產是委託人委託給受託人的財產的表述導致了大量關於信託財產所有權歸屬的爭議,主要分為受託人所有權論和委託人所有權論以及歸屬未定論。
受託人所有權論堅持傳統的信託的概念,認為儘管該條適用“委託給”而非“轉移給”,但是不能以此理解為財產權無須轉移,設立信託以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為前提。財產若不轉移給受託人,就無法形成信託。
委託人所有權論認為,立法使用委託的用語是特意為之,且信託法並未規定委託人轉移了信託財產所有權,所以信託財產所有權仍由委託人享有。
歸屬未定論認為通過文意解釋以及體系解釋均無法確定信託財產的歸屬,反對從物權法上尋找信託的解釋規則,而應當進一步擴展對信託的解釋規則。該觀點提出了信託法上的所有權概念,以此與傳統物權法上的所有權概念向區別。
二、信託財產歸屬次序規定
在信託文件未作規定的情況下,規定信託財產的歸屬次序根據《信託法》第五十四條,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歸屬:
(一)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
(二)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
信託終止後,受託人喪失了佔有、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權利,需要確定該財產的歸屬。根據本條的規定,信託終止的,信託財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其歸屬人:
1、歸屬於信託文件規定的人。信託關係是依委託人之意志而設定,委託人在信託文件中對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人作出明確規定的,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當然歸屬於信託文件所規定的人。
2、歸屬於受益人或者其繼承人。當信託文件對信託終止信託財產的歸屬人未作規定時,因委託人設立信託的目的就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所以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最符合信託的目的。如果信託終止時,受益人已死亡,根據繼承的一般原則,受益人取得該信託財產的權利應當由其繼承人繼承。
3、歸屬於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由於設立信託前,信託財產為委託人所有的財產,因此當信託文件對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人未作規定,而受益人和受益人的繼承人已不存在時,信託財產迴歸於委託人最為公平、合理。如果委託人已死亡,委託人取得該信託財產的權利應當由其繼承人繼承。
信託產品,應當按照信託文件約定的分配順次在不同的受益人間進行分配。
在信託制度中關於信託財產是核心,當然信託就是他人委託授權管理財產的權限。因此在這其中有關於一些問題就需要了解清楚,其中一條就是歸屬權問題。因為信託財產所有權歸屬的確定是釐定信託關係的基礎。那麼信託財產所有權的歸屬也是我們需要在信託關係中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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