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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二次賠償訴狀中的項目包括什麼?

交通事故二次賠償訴狀中的項目包括什麼?

一、交通事故二次賠償訴狀中的項目包括什麼?

根據目前司法實踐,法院一般要求實際發生後再另行主張。如果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證明或是鑑定機構出具鑑定結論的,法院可以在審理時可以予以採信。一般而言,醫院出具的證明往往比鑑定機構鑑定的數額要高,所以受害人在出院時最還能讓醫生出具二次手術費和後續治療費的證明。如果醫院不給出具證明的,可以進行二次訴訟,訴訟時以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為準。

(一)醫療費

事故發生後入住的醫院出具的正式發票 病歷卡,姓名要與事故認定書上一致,如果轉院的要證明必要性或以就近就醫原則。自行從藥店的支出一般得不到支持,交強險以外,根據事故責任分擔。

(二)護理費

住院期間護理費一般按一人計算,但是重症病人要求醫院開證明由二人護理的可以認定,出院後需要繼續護理的要求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住院期間沒有證明也能得到支持,出院後護理必須要有醫院證明或護理鑑定。

(三)誤工費

醫院出具建休證明,如果安裝內固定的,第一次手術後與第二次手術之間要有連續誤工證明,如果出院時忘了要求醫院開的,補開也可以認定,但舉證時會被動些。

(四)交通費

要求時間上與事故時間相吻合,如果是包車費、長途汽車費,要求時間、地點與就醫、被害人所在地、簽定地點等相一致。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二、保險公司處理車禍理賠案件的程序

1、立案查驗保險人在接到出險通知後,應當立即派人進行現場查驗,瞭解損失情況及原因,查對保險單,登記立案。

2、審核證明保險人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進行審核,以確定保險合同是否有效,保險期限是否屆滿,受損失的是否是保險財產,索賠人是否有權主張賠付,事故發生的地點是否在承保範圍內等。

3、核定責任。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經過對事實的查驗和對各項單證的審核後,應當及時作出自己應否承擔保險責任及承擔多大責任的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賠付。險人在核定責任的基礎上,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日常生活中,在車禍二次理賠的起訴書中應當寫明兩次手術的時間並計算出所花費的醫療費與手術費的總和,還要寫明自己的訴訟請求,在實際操作中二次理賠都是另行起訴,因為在第一次理賠中並不確定第二次治療所需要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