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信託財產包括什麼?
一、我國的信託財產包括什麼?
可以設立信託的財產包括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及合法的財產權利。該規定是概括性的規定,並沒有具體規定可以設立信託的財產種類和範圍。規定了信託公司可以接受的信託財產範圍為:資金、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五大類。
從法律上理解,我國《信託法》規定的可以設立信託的財產應該是可以作為所有權標的的財產,即動產和不動產,資金應當包括在動產的範圍內;可以設立信託的財產權利應該是依法具有財產利益的權利,包括他物權、股權、債權、知識產權、有價證券、票據權利乃至信託受益權本身等。
因此,從法律上講,任何財產及財產權利,不論它所採取的存在形式如何,只要可以用金錢計算價值且具有法律上的財產利益,原則上均可以作為信託財產,用於設立信託,但對於特定身份享有的人身權,不能作為信託財產。據此,可作為信託財產的種類,可以包括金錢、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知識產權、股權、信託受益權、包括各種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在內的他物權,以及一切以金錢為給付內容的債權等。
二、信託財產的性質
1、信託財產與委託人的自有財產和受託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受委託人和受託人財務狀況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
2、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脱離委託人的控制,讓具有理財經驗的受託人進行管理,能有效保證其保值增值。
3、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託財產,都歸入信託財產。
4、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三、信託財產的特徵
1、轉讓性
信託的成立,以信託財產由信託人轉移給受託人為前提條件。因此,信託財產的首要特徵是轉讓性,即信託財產必須是為信託人獨立支配的可以轉讓的財產。信託財產的轉讓性,首先要求信託財產在信託行為成立時必須客觀存在。如果在要設立信託時,信託財產尚不存在或僅屬於信託人希望或期待可取得的財產,則該信託無法設立。
2、物上替代性
物上替代性是指任何信託財產在信託終了前,不論其物質形態如何變換,均屬於信託財產。例如,如在信託設立時信託財產為不動產,後因管理需要受託人將其出售,變成金錢形態的價款,再由受託人經營而買進有價證券。在這種情況下,信託財產雖然由不動產轉換為價款,再由價款轉換為有價證券,在物質形態上發生了變化,但其並不因物質形態的變化而喪失信託財產的性質。信託財產的物上替代性不僅使信託財產基於信託目的而在內部結合為一個整體,不因物質形態的變化而喪失信託財產的性質,而且使信託財產在物質形態變化過程中,不因價值量的增加或減少而改變其性質。
3、獨立性
信託財產最根本的特徵在於其獨立性。信託一旦有效設立,信託財產即從信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而成為一項獨立的財產。就信託人而言,其一旦將財產交付信託,即喪失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從而使信託財產完全獨立於信託人的自有財產。就受託人而言,其雖因信託而取得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但由於他並不能享有因行使信託財產所有權而帶來的信託利益,故其所承受的各種信託財產必須獨立於其自有財產。
關於信託相信很多人都會有所瞭解,在社會上會有一部分在財產方面會選擇信託,當然信託是一種以轉移和管理財產為目的的制度安排,其載體就是信託財產。信託財產是信託重要構成要素之一,我國對信託財產獨立性的維持主要是通過區別信託財產與受託人的自有財產來體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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