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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違法人員開庭前會被羈押嗎?

一、取保候審違法人員開庭前會被羈押嗎?

取保候審的違法人員開庭前會被羈押嗎?

1、取保候審的違法人員開庭前一般不會被羈押,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2、對於刑事案件的案值不大,情節也不嚴重的情形,公安、檢察機關會批准取保候審。對於在取保候審期間,違法者的表現良好。按司法實踐的慣例,法院一般也是取保候審,不會輕易變更的。

3、在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的案子最終一般是判處緩刑的。如果違法者可能被判處實刑,那公安、檢察環節就把違法者逮捕了。

4、另外,檢察機關工作人員詢問違法者是否採取簡易程序,違法者同意了。啟用簡易程序,本身就隱含了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最新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二、 刑事案件庭審中的工作流程是怎樣的?

(一)審判長宣佈開庭

(1)審判長宣佈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下列情況:

①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住址;或者單位的名稱、住所地、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②是否受到過法律處分及處分的種類、時間。

③是否被採取強制措施及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

④收到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的日期;附帶民事訴訟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收到民事訴狀的日期。

(2)審判長宣佈案件的來源、起訴的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稱)及是否公開審理。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3)審判長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

(4)審判長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訴訟權利:

①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迴避;

②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檢查;

③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④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作最後的陳述。

(5)審判長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申請何人迴避和申請回避的理由。如果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請審判人員、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人員迴避,合議庭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依照有關回避的規定處理;認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當庭駁回,繼續法庭審理。如果申請回避人當庭申請複議,合議庭應當宣佈休庭,待作出複議決定後,決定是否繼續法庭審理。

同意或者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及複議決定,由審判長宣佈,並説明理由。必要時,也可以由院長到庭宣佈。

對於共同犯罪案件,應將各被告人同時傳喚到庭,逐一查明身份及基本情況後,集中宣佈上述事項和被告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享有的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以避免重複,節省開庭時間。

(二)審判長宣佈開始法庭調查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審判長宣佈法庭調查開始後,應當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有附帶民事訴訟的,再由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宣讀附帶民事訴狀。

宣讀起訴書時,如果一案有數名被告人,應同時在場。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進行陳述

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為兩起以上的,法庭調查時,一般應當就每一起犯罪事實分別進行。在審判長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進行陳述。

3.訊問、發問被告人、被害人

(1)公訴人訊問被告人。在審判長主持下,公訴人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訊問目的是揭露、證實犯罪,支持其指控,使審判員對其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明瞭。訊問被告人,應當避免可能影響陳述客觀事實的誘導性訊問以及其他不當訊問。

(2)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准許,可以就公訴人訊問的情況進行補充性發問;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准許,可以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事實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長准許,被告人的辯護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控訴一方就某一具體問題訊問完畢後向被告人發問。

(3)控辯雙方經審判長准許,可以向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發問。

對於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應當分別進行訊問。合議庭認為必要時,可以傳喚共同被告人同時到庭對質。

審判長對於控辯雙方訊問、發問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或者訊問、發問的方式不當的,應當制止。

對於控辯雙方認為對方訊問或者發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或者訊問、發問的方式不當並提出異議的,審判長應當判明情況予以支持或者駁回。

(4)審判人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訊問或者發問。

4.出示、核實證據

刑事案件中證據只有經過舉證、質證程序後,當庭查證核實才能成為定案的根據。

(1)舉證的順序

①根據控訴方承擔舉證責任的證據規則,公訴人對每一起指控的犯罪事實都應向法庭舉證。因此,核查證據應從控方向法庭舉證開始。對指控的每一起案件事實,經審判長准許,公訴人可以提請審判長傳喚證人、鑑定人和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出庭作證,或者出示證據,宣讀未到庭的被害人、證人、鑑定人和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的書面陳述、證言、鑑定結論及勘驗、檢查筆錄。

②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准許,也可以分別提請傳喚尚未出庭作證的證人、鑑定人和勘驗、檢查筆錄製作人出庭作證,或者出示公訴人未出示的證據,宣讀未宣讀的書面證人證言、鑑定結論及勘驗、檢查筆錄。

③被告人、辯護人、法定代理人經審判長准許,可以在起訴一方舉證後,分別提請傳喚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或者出示證據、宣讀未到庭的證人的書面證言、鑑定人的鑑定結論。

(2)質證的順序

①詢問證人、鑑定人。證人到庭後,審判人員應當先核實證人的身份、與當事人以及本案的關係,告知證人應當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證人作證前,應當在如實作證的保證書上簽名。

向證人發問,應當先由提請傳喚的一方進行;發問完畢後,對方經審判長准許,也可以發問。詢問證人應當遵循以下規則:詢問的內容應當與案件事實相關;不得以誘導方式提問;不得威脅證人;

因為取保候審的主要目的除了預防違法者繼續實施觸犯刑事法律的行為之外,本身就能保證不會耽誤刑事案件的審理,故此只要最後被判處的並不是主刑,那麼法院在開庭審理前,並不會採取羈押的強制措施,除非違法者存在逃跑等行為時就會被羈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