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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訴期間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辯護人有哪些義務

一、在上訴期間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辯護人有哪些義務?

在上訴期間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辯護人有哪些義務

1、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2、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3、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處罰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根據刑法第313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認定條件:

(一)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

(二)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包括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沒有能力執行的,不構成本罪。

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二審的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1、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

2、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對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嫌疑人來講,在一審作出判決結果以後,如果對一審的判決有爭議的話是可以上訴的,上訴期間辯護人要做的這些事情,跟一審都是差不多的,但不管是哪種刑事犯罪,上訴一般是不加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