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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以房產投資入股是否應繳納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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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以房產投資入股是否應繳納土地增值税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企業以房產投資入股是否應繳納土地增值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税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税字[1995]048號】第一條的規定,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繳納土地增值税。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税。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税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06]21號】的規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投資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税字[1995]048號文件第一條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税的規定,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