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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長時間開庭一直不宣判是否合理

一、敲詐勒索罪長時間開庭一直不宣判是否合理?

敲詐勒索罪長時間開庭一直不宣判是否合理

敲詐勒索罪長時間開庭一直不宣判,只要沒超過法定審理期限就合理。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敲詐勒索罪可以延期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三、敲詐勒索罪一審結束後審理結果有哪些?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四、敲詐勒索案的證據符合哪些要求才能定罪?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事實上,我國法律制度中只是規定了法院對於案件的審結期限,並沒有規定過每次開庭以後必須在多長時間之內閉庭,而且,敲詐勒索案件開庭審理的次數也沒有限制。一般情況下法院都會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相關審理工作的,是否構成犯罪也要以法院最終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