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刑事附帶民事原告缺席審判

法律1.71W
刑事附帶民事原告缺席審判
缺席審判

缺席判決制度是我國一項重要的民事訴訟制度,這一制度對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提高結案率,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


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並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我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是被告必須到庭的,可以拘傳。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所説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見《民訴意見》112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民事訴訟中被告不去的情況其實是比較多的,而此時並不會因為被告不出庭就不對案件做處理。按照《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此時法官可以對案件進行缺席判決。而在這樣的情況下,其實往往判決、裁定的結果對被告是不太利的,因而建議最好還是出庭參加訴訟,在庭審的過程中積極的舉證,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