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有什麼法律特徵?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有什麼法律特徵?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法律特徵具體如下:
1、“非法性”
在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之間,行為人均以籌措資金為平台和載體,但兩者的法律性質卻截然相反,後者被冠以否定性法律評價的標籤。因此,“非法性”是非法集資犯罪的本質特徵,也是區分融資活動的罪與非罪之間的界限。
2、“公開性”
非法集資必然伴隨着向公眾傳播集資信息的特徵,其外在推動力在於行為人“向社會公開宣傳”,致使集資信息很容易地在社會公眾中大範圍地快速擴散,產生輻射效應,導致眾多的人員參與其中,加速了非法集資規模的快速擴張。由此,“公開性”是信息傳播的天然屬性,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公開性”的成立包括以下兩種宣傳模式:
(1)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這表現為“主動宣傳”的方式。
(2)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
3、“利誘性”
從非法集資的產生和發展過程看,其必然伴隨着高利率的有償回報。對於集資行為人而言,他們清楚地知道若不對參與人給付經濟回報,就無法通過集資行為來“作局”。而在相對方,大多數的集資參與人也認識到集資行為存在巨大的風險,但為了獲取高額利息依然主動參與其中。正是在雙方的互動過程中,“利誘性”直接地促成和加速非法集資規模的擴張。從這個角度上講,“利誘性”是非法集資雙方合意的必備“黏合劑”,將其列為非法集資犯罪的構成特徵之一,僅僅具有象徵或者宣示意義,並不具有實質性的價值,但這依然是遏制非法集資犯罪的重要切入點。鑑於暴利驅動和甘冒風險是非法集資參與人的一般特徵,也是他們參與非法集資的自身過錯之所在,並不是純粹意義的受害者。
4、“社會性”
非法集資屬於典型的涉眾型金融犯罪,天然地具有參與人多、影響範圍廣的特性。正是鑑於涉眾型金融犯罪欺騙性強,涉案人員多,影響波及面廣,還會引發社會的不穩定,社會危害大,辦案人員就需要將案件的查辦與化解風險、追贓挽損、維護穩定結合起來,防止引發次生風險。由此可見,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不再是一個純粹的金融犯罪案件,它還與維護社會穩定的社會效果緊密聯繫在一起。
二、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是什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一定意義上講,也是一種非法集資的形式,二者的主要區別有:
(一)侵犯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他人用於集資獲利所交付的集資款,既可以表現為資金,又可以表現為財物;後罪的對象則是公眾的存款,它只能表現為金錢的形式,並且只能以存款人用於存款而獲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現。
(二)犯罪客觀行為的表現方式不同。本罪是以詐騙的方法高利放貸等生產或服務的經營活動。
(三)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為雙重客體,其既侵犯了國家有關集資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會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可後罪侵犯的客體卻是單一的,即為國家有關集資主要是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信貸管理制度。行為人出於營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了經營,但由於經營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經營的虧損,即使無法給存款人還本付息,亦不能認定為出於非法佔有之目的,構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因此無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經濟損失,則作為一個量刑情節加以考慮。
有些公民、單位可能會為了牟利等,就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的行為。故此對於普通公民來説,瞭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特徵、以及常見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方式,可以降低自己的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的概率。當然,即使資金不幸被他人吸收,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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