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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如何裁判?

法院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如何裁判?

一、法院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如何裁判?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2、偽造、變造國家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相關憑證、單據的;

3、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4、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5、其他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三、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1、主體要件不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企業;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要是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司的旗號,虛構公司或者假冒其他公司實施的。

2、客觀方面不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主要是通過製作虛假的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來欺詐他人,而發行股票和債券往往是經過有關部門批准的;詐騙罪發行股票、債券是非法的,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所謂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純屬偽造虛構的。

3、兩罪主觀上都是故意的,但故意內容和犯罪目的是不同的,詐騙罪的目的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而非通過製作虛假的文件來發行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資金。

4、客體也是不同的,詐騙罪侵犯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主要是侵犯了證券發行的管理秩序。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的行為是性質非常惡劣的違法犯罪的行為,這種行為嚴重的擾亂了股市的秩序,也對我國的良好社會經濟治安有一定地負面影響,因此我國的法律中對於這種行為是給予非常嚴厲的打擊的,不僅會判刑,還會處以一定金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