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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公司都可以從事業務?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一)受託經營資金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二)受託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三)受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四)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併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五)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權、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六)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七)代保管業務。(八)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諮詢業務。(九)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十)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

信託投資公司都可以從事業務?

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範圍可劃分為五大類:1、信託業務。包括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其他財產的信託業務;2、投資基金業務。包括髮起、設立投資基金和發起設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3、投資銀行業務。包括企業資產重組、購併、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發起、管理投資基金,回清企業債的承銷業務;4、中間業務。包括代保管業務、使用見證、貸信調查及經濟諮詢業務;5、自有資金的投資、貸款、擔保等業務。

當前,隨着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向企業和個人傾斜,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以及金融市場特別是證券市場的發展,商務信託市場成為我國信託市場的基礎。目前和今後信託機構間的競爭主要集中於此,同時,信託投資公司還分別面臨來自與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機構的挑戰和競爭。尤以資金信託領域的競爭程度最為激烈,競爭對手最為集中。與信託投資公司形成競爭關係的商業銀行業務主要是指委託存貸款和投資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對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產生嚴峻挑戰的主要是其委託資產管理業務;基金管理業務是重要的信託業務,也是最具發展前途的資金信託業務之一,此方面與信託投資公司的競爭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