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規定的追償條件是怎樣的
一、交強險保險公司追償權的條件
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對侵權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對侵權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是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的實體權利,因此受害人享有相應請求權是保險人行使追償權必不可少的條件;
2、保險公司對受害人已實際賠付保險金。根據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對侵權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在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給受害人後才發生轉移,保險追償權的權利主體是保險公司,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是保險公司取得追償權的前提,如果保險公司尚未支付保險金,則不得享有追償權;
3、僅限於法定的三種情形,即(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4、追償權的金額以實際給付的賠償金額為限。保險公司只能在賠償金額範圍內行使受害人對侵權人追償的權利,即保險公司的保險追償權僅限於保險賠償金額。
二、交強險保險公司追償權的對象
交強險中保險追償的對象為對保險事故的發生和保險標的損失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人或過錯責任第三者,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在司法實踐中,交強險追償權的對象則應為無證駕駛人、無相應駕駛資格駕駛人、醉酒駕駛人、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的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駕駛人。當然,在無證駕駛、無相應駕駛資格駕駛人、醉酒駕駛、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的駕駛人的情況下,車輛的所有人有可能因其管理過錯承擔相應責任時,也成為交強險被追償的主體。
三、交強險保險公司追償權的範圍
由於追償權是基於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而產生的,因此,追償權的範圍只限於受害人對侵權人的損害賠償範圍,由於保險公司是在實際賠償受害人後才取得追償權,追償權的範圍還不應超出保險公司實際賠償給受害人的範圍。還有,交強險保險公司的賠償,應限於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
四、交強險保險公司追償權的行使方式
交強險保險公司追償權的行使方式有兩種渠道:一是保險公司直接向侵權人主張追償;二是通過人民法院起訴。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保險公司可能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直接提出來,要求法院一併解決追償權的問題,筆者認為,對這類訴請,不應合併審理,因為:
1、追償權應當是在保險公司實際向受害人賠付後才取得,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保險公司一般都沒有全部賠償,尚未取得追償權;
2、侵權人和保險公司均是案件中的被告,程序上難以處理。因此,保險公司應在實際賠償受害人後再另行主張追償權。
五、交強險保險公司追償權的訴訟時效
《交通損害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已作了明確規定“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由於追償權是一種普通的民事權利,同樣應適用: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規定起算時間為實際賠償之日即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
可以知道,由於交通事故導致的意外事件發生時,購買保險的主體可以得到賠償,賠償的金額與支付的金額是有關聯的,一般來説,當初支付的多,可以得到的賠償金也相應的會多些。此外,若保險公司知道一定需要支付賠償,是不會接受顧客的購買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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