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解除交強險保險合同可以嗎?
不可以。我國法律關於保險合同解除有一些特別規定,其中最重要的是賦予投保人以自由解除權,同時對保險人的解除權進行了限制 。
除投保人未告知重要事項這一情形外,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與《保險法》關於保險合同合同解除的規定相比,有兩個重要特點:其一,除規定的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形外,保險公司不得援引《保險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來解除合同。
其二,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來規避保險公司解除合同的禁止性規定。可見,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是一個基本原則,其法定解除權被限制在一個嚴格的範圍內。
如此嚴格的立法限制,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目的和強制保險合同的特殊性有關。國家設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並非追求商業利益,而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損害補償,雖然由保險公司以業務承保的形式運作,但實質體現了社會救助和社會保障的性質和功能。
相應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也區別於一般保險合同,從合同訂立到實際履行,更多體現強制性的國家意志,合同自由原則受到極大限制。
因此,為保證立法目的的實現,必須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解除作嚴格限制。如果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解除權,或者依據其他法律關於普通合同或者商業保險合同的規定來解除合同,強制保險關係將面臨隨時終止的可能,其結果是使社會公眾暴露在交通事故的巨大風險中,從而使法定強制的社會救助和損害補償功能失去意義。
因此交強險本身就是具有法律強制性的,不僅是強制要求車主購買交強險,而且對交強險購買的公司也是有要求的。就算不是交強險,根據相關法律,保險公司也不能夠隨意就解除當事人購買的所有保險合同,否則就體現不出保險的具體真實內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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