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的告知形式規定是什麼?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
按照慣例,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無限告知和詢問回答告知兩種。無限告知是指法律或保險人對告知的內容沒有明確性的規定,投保人應將保險標的的危險狀況及有關重要事實如實告知保險人;詢問回答告知是指投保人只對保險人所詢問的問題必須如實回答,而對詢問以外的問題投保人可無須告知。在我國,保險立法要求投保人採取詢問回答的形式履行其告知義務。 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為了保證保險活動的正常秩序,保險人需要對保險標的的有關情況進行了解,為了充分保護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效發揮保險合同的功能,《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説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這是對保險合同當事人説明告知義務的規定,法律規定這項義務遵循的是最大誠信原則,其目的是保證保險合同公平合理。告知義務是誠實信用與契約自由原則在保險法中的具體體現。 告知的形式 我國保險法第17條只規定投保人對保險人的詢問應如實告知,至於保險人的詢問採取哪種形式(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法律沒有規定。根據第17條第1款的規定,我國適用的是詢問告知制。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要求投保人填寫保險公司印製的投保單,作為對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個別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就投保單之外的有關事項進行詢問,無論這種補充詢問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投保人都應當如實告知,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我國的詢問告知制是與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水平以及我國廣大投保人的風險管理意識相符合的。保險實踐中,告知的方法採用詢問告知主義,即由保險人在投保單中將其認為重要的事項都列於附加詢問表中,投保人只需逐項填寫即可,對於保險人所未問及或投保單未列明的事項,應推定為不是保險人所欲知悉的重要事項,投保人對詢問事項如實告知即為已履行告知義務。另外依據通常的説法,投保人除了以書面方式外,也可以口頭方式履行其如實告知義務,但如果投保人主張對所詢問事項已口頭説明或告知,則須負舉證的責任。告知的形式可以是書面的、口頭的或其他足以讓保險人明瞭的形式。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以上內容就是關於的投保人的告知形式的相關説明了,其實簡單點的説就是一般情況下這些問題在大家和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的時候就是會已經約定好了的,而且只有書面形式的告知,口頭告知的這兩種形式,不會有別的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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