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保險合同當事人主要是哪些人?
一、交強險保險合同當事人主要是哪些人?
交強險保險合同當事人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對於投保的資格,僅需要兩個條件:權利能力與保險利益,至於講是否具有行為能力在所不問。
投保人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對於人身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對於被保險人還須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的法律定義為“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當然,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方式除了賠償或給付保險金以外,尚有其他,如修復等。
被保險人、受益人會出現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之中,但他們並非合同當事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也可以為被保險人。保險中介本身並非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或關係人,但卻是保險市場必不可少的,一般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估人。
二、交強險當事人可以行使哪些權利?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除了按照交強險條款約定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獲得賠償以外,還享有以下權利:
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具備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
簽訂交強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保險公司不得解除交強險合同。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覆,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於保險責任做出核定,並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賠償保險金。
綜上所述,交強險保險合同當事人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會出現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之中,但他們並非合同當事人,只有投保人本人作為被保險人的時候才屬於合同當事人,此外其他被保險人不需要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條款承擔支付保險費用的義務,不屬於合同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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