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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注意事項

抵押合同注意事項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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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的注意事項

1、抵押合同中不得約定事項根據《擔保法》第四十條規定,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2、權利憑證的保管抵押合同中可以約定房產權證等相關權利憑證由抵押權人妥善保管。

3、抵押標的的保險抵押標的如果是房產、船舶等不動產,抵押合同當事可以約定對該標的投保。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為保險賠償的第一受益人。這樣在最大程度上,保證了抵押權人債權得以實現。還可約定抵押人保證所提供的抵押財產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爭議情況,如果因前述情況而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抵押人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抵押費用抵押合同可以明確辦理抵押登記、保險費用由誰承擔,避免糾紛。

5、注意辦理抵押標的登記手續依照法律規定,有些抵押物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方可生效。如房產、土地等做抵押的,應當向有關部門申請抵押登記。

我國民事訴訟法當中對不動產抵押合同訴訟管轄的規定是合情合理的。原告必須要知道,可能不動產所在地並不是自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但是,如果不在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這個過程當中法院有可能要對不動產進行調查,必要的情況下要採取查封等強制性的措施,所以這樣的規定對原被告雙方來説都是很便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