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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屬於實踐合同

抵押合同屬於實踐合同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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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合同屬於實踐合同

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屬於實踐合同,即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借款合同自提供借款時生效。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但除此之外,自然人與法人、法人與法人之間的借貸合同屬於諾成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並不在於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


實際上,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合同才能成立。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