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金融合同 > 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約定擔保範圍

抵押合同約定擔保範圍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抵押擔保的範圍的約定


抵押擔保的範圍是指擔保責任的範圍。法定的抵押擔保責任的範圍是,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主要是包括對抵押物的估價費、拍賣費及訴訟費等費用。

當事人可以根據主合同的情況自行約定抵押擔保責任的範圍,當事人約定的擔保責任可以小於或者等於主合同的債務,但不得高於主合同的債務。違約責任的承擔應當以彌補債權人的損失為限,債權人原則上不能要求超過主合同得到履行應當得到的利益。因此,當事人約定

擔保責任的範圍也應以彌補債權人損失為限,即不得高於主合同產生的債務。

當事人對抵押擔保責任的範圍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定的抵押擔保責任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