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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示範)

天津市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示範)

天津市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示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建立現代產權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的名稱為:

本公司的住所:

本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

本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三條 本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單位或個人)共同發起組建(或者:本公司由______企業改制,通過職工參股,吸收社會股份,共同組建),公司依法成立,為獨立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 本公司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本公司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誠信經營,注重經濟效益;提高職工收入,保障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股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六條 本公司股東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_________首期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投資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佔公司股本的______%。

_________首期以(現金或其他資產)投資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佔公司股本的______%。

_________首期按(現金或其他資產)投資____________元,折______股,佔公司股本的______%。

公司股東出資總額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公司首期股份總額為_________股。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凡承認並遵守本章程,通過出資持有本公司股權者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按章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八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根據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享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的權力;

2.按出資比例享有收益權;

3.瞭解公司經營和財務狀況,對違法亂紀、玩忽職守和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人進行檢舉、控告;

4.按公司規則、章程轉讓出資;

5.公司終止清算時。有權按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第九條 公司股東應履行以下義務:

1.對公司出資並承擔公司的虧損及債務責任;

2.遵守公司章程;

3.服從和執行股東會決議;

4.支持公司改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發展;

5.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四章 股權管理

第十條 公司對各種股權實行規範化管理。

1.公司設立股權管理辦公室,在董事長領導下,負責股權管理工作。

2.公司制定股權管理規則(或實施辦法),經股東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3.公司因發展需要擴股、縮股時,需由董事會制定方案,經股東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4.公司因發展需要,吸收新股東、調整股權結構,需由董事會制定方案,經股東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5.股東的股份不得抽回,可按公司股權管理規則轉讓股權。職工遇到退休、調離、下崗、辭職或被企業辭退、除名等情況不能如期實現轉讓的,具備條件的可由企業收購,也可由普通股轉為優先股。

6.股東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的條件如下:(1)轉讓後股東人數不得少於2人;(2)雙方自願,不得以任何方式脅迫股東轉讓股權;(3)股東向公司內股東轉讓股權,須經股權管理機構確認後辦理過户手續;(4)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受讓人的名稱、住所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7.公司建立股權流轉機制,使擴股、縮股、吸納、退出按市場經濟需要順暢運行。

8.公司向股東頒發股權證作為股東出資憑證和分紅依據。

第五章 股東會

第十一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設立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的由持股會理事長代表會員進入股東會,行使權利)。

第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2.審議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3.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5.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實行擴股和縮股作出決議;

7.對公司發行債券或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作出決議;

8.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財產組織形式、終止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並作出決議;

11.審議決定公司股權管理規則或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股東會議事規則如下:

1.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股東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舉行一次。 股東會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以後的股東會議由董事長或董事長委託的董事主持召開。在召開會議的15天前應將會議的日期、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股東。

3.董事長認為必要時可主持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4.凡股東會作出決議的事項,同意的票數應占出席股東持有或代表出資的2/3以上;凡股東會選舉或審議決定的事項,同意的票數應占出席股東持有或代表出資的半數以上。

5.股東可委託代理人行使表決權,但須出具書面委託。

6.出席股東會股東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資達不到2/3數額時,會議應延期15天召開,並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延期後召開的股東會議,出席股東所持有或代表的出資仍未達到規定數額時,視為達到規定數額。

第六章 董事會

第十四條 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是股東會的常設權力機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公司董事會由(3--13)名董事組成,其中,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名,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內,股東會不得無故罷免。董事會成員中有公司職工代表一名。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般由最大股東方的董事出任董事長。

第十五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5.擬定公司的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合併、分立、發行債券、股權結構調整、變更財產組織形式、終止清算、修改章程等方案;

6.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經理、總經濟師、總工程師、總會計師、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7.制定公司重要經營管理規則、制度;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董事會的議事規則如下:

1.兼職董事平時不領取報酬,但年終將根據公司經營情況,由董事會提出方案,股東會批准,決定兼職董事的一次性獎勵辦法。

2.董事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除董事長外,其他董事可書面委託他人代表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3.董事長認為必要或者有l/3以上董事提議時,可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4.董事會實行一股一票的表決制。董事會決議以出席董事會的多數(過半數)票通過即為有效。當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董事長享有多投一票的權力。董事會作出有效決議的法定人數,不得少於董事會人數的3/5,否則視為無效決議。

5.召開董事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七條 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3.簽署公司的出資證明書,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在董事會閉會期間,對公司的重要業務活動給予指導。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授權副董事長代行部分或全部職責。

股東人數少的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的職權參照董事會職權確定。

第七章 經理

第十八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公司設經理一名,副經理_________名,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

第十九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

7.聘任或解聘除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對外代表公司處理業務;

9.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董事會和經理班子成員因營私舞弊或失職造成公司重大經濟損失,應負經濟和法律責任。如不稱職,分別經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予以罷免和解聘。

第八章 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立監事會,成員(不少於3)人,_________、_________為股東代表,_________為職工代表,_________為聘請專門人員。監事任期3年,任職期滿,連選可以連任。規模小的企業可只設一至二名監事,行使監事會職責。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章 勞動保障與分配

第二十三條 公司尊重職工的勞動權力,按國家法律政策解決勞動合同、勞動紀律、勞動報酬、勞動保護、社會保障、職業培訓、福利待遇等事宜。公司職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必須在辭職前3個月提出申請,經公司經理批准後履行手續,否則,須賠償因辭職造成的經濟損失。公司不得違法辭退職工。公司應按規定提取職工社會保障基金並上交有關機構。

第二十四條 公司税後利潤,在按規定彌補虧損後,按下列順序分配: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當法定公積金達到註冊資本50%時可不再提取;

2.提取公益金(5--10%),主要用於公司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3.提取任意公積金______ %,主要用於彌補虧損和擴大生產經營;

4.按股份(出資比例)進行分紅。

第十章 補虧與清算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發生虧損,先用税後利潤彌補,須用自有資金彌補虧損時,首先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由各種股份按比例彌補。

第二十六條 公司解散進行終止清算時,清算組應在10日內通知債權人併發布公告,債權人自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造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清繳所欠税款,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在發現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7.代表公司進行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七條 公司決定清算後,未經清算組批准,任何人不得處理公司財產。清算組按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公司職工工資、集資款和勞動保險費用;

2.所欠税款;

3.銀行貸款及其他債務。

第二十八條 公司清償後,剩餘財產先償還優先股,再償還普通股,如不能足額退還出資,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提交清算報告,編制清算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賬冊、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報有關部門批准後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後生效,報(上級單位或部門)備案,向工商局登記註冊後實施。本章程對企業股東及非股東在職職工具有約束力。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注:本示範章程中有許多條款、內容需企業依據實際情況填寫。有些內容本企業涉及不到,企業制定章程時可刪可減可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