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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產管理合作協議

保險資產管理合作協議

保險資產管理合作協議

1、凡因本協議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2、甲乙雙方有單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行為,對方均有權單方面終止協議,並保留追究法律、經濟責任的權利。自違約行為確認並向對方發出書面解約通知之日起,協議自行終止

3、未經對方書面同意,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將本協議中的權利、義務的全部或部分告知給第三方,否則由此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違約方承擔。

4、風險提示:應約定保密及競業禁止義務,特別是針對項目所涉及的技術、客户資源,以免出現合作一方在項目外以此牟利或從事其他損害項目權益的活動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標籤:管理 資產 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