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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產品電子合同業務服務補充協議(管理人適用)

資產管理產品電子合同業務服務補充協議(管理人適用)

資產管理產品電子合同業務服務補充協議(管理人適用)

資產管理產品電子合同業務服務補充協議(管理人適用)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法定代表人:周明

為進一步明確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規範資產管理產品電子合同的業務運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集合計劃電子合同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合同管理系統”),辦理電子合同流轉、保管及查詢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職責

(一)甲方須在每次資產管理產品正式發行前,按乙方規定向乙方電子合同系統上載由管理人、託管人簽字蓋章的標準化電子合同文本及相關材料,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負責。

(二)甲方在辦理電子合同變更、清盤及募集失敗業務時,應採取必要措施及時告知推廣機構及委託人相關情況。未適當履行告知義務的,甲方應當承擔由此引起的相關責任和損失。

第二條 乙方職責

乙方負責保管甲方在電子合同管理系統中上載的標準化電子合同文本用以備查,保管年限不少於20年。

第三條 服務費用

(一)乙方向甲方收取電子合同業務服務費,具體服務費收費標準及收取方式見本協議附件。

(二)甲方應在乙方收費通知單指定期限內向乙方支付上年度電子合同業務服務費。

第四條 其他事項

(一)本協議是《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電子合同業務服務協議(管理人適用)》的補充協議,與該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協議附件包括:《電子合同服務費用收費標準及收費方式》,本協議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協議經甲乙雙方蓋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後生效。

(四)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如需制定補充協議,其法律效力同本協議。

(五)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有兩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簽字蓋章頁,本頁無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北京

乙方: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北京

附件:

電子合同服務費收費標準及收費方式

一、收費標準

產品電子合同簽署份數(N)

年收費金額

1

N≤200份

3,000元

2

2005,000元

3

5,000< N≤10,000份

6,000元

4

10,000< N≤50,000份

7,000元

5

N>50,000份

8,000元

二、收費方式

(一)乙方根據以上收費標準,按單隻資產管理產品(系列產品視同單隻產品)向甲方計收電子合同服務費。

(三)對於上半年度(6月30日前,含當日)成立的資產管理產品,全額收取首年電子合同服務費;對於下半年度成立的資產管理產品,減半收取首年電子合同服務費。(四)上一年度收取過電子合同服務費的資產管理產品,清盤日所在年度不再收取電子合同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