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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投靠類户口遷移有什麼政策?

户口3.27W

(一)原由本市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支內、知青人員”),現户口已回滬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户:

上海投靠類户口遷移有什麼政策?

1.本市支內、知青人員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滬落户前已經依法收養的子女,長期隨養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齡不超過25週歲、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的,可以在養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支內、知青人員生育的子女,因病、因傷或因身體重度殘疾而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顧,與父母長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本市支內、知青人員無子女回滬落户的,可以照顧一名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且實際生活基礎長期在本市的親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規定的年滿16週歲不超過25週歲的一名孫輩,在申請人本人擁有的合法住所處落户。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應當依法委託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員代為監護。

(三)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記滿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規定辦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該子女取得《獨生子女證》,或其父(母)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註銷本市常住户口的,其與外省市人員生育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後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親屬或願意接受其落户人員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户。

(四)父(母)遷滬落户時,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繼子(女),其父(母)擁有撫養權滿5年,且其隨繼父(母)在滬共同生活居住滿5年的可以隨遷。

不在上海市落户的人員想要依靠上海市的户口的人員落户的情況有很多種,包括隨着父母落户的子女,外省和上海市的人員生育的子女落户的情況,市內的沒有生育的知青照顧其他省市子女落户的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