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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男的户籍在外地無法離婚怎麼辦

户口2.19W

一、離婚官司男的户籍在外地無法離婚怎麼辦

離婚官司男的户籍在外地無法離婚怎麼辦

民訴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裏所謂的“特殊情況”指的是:

1、由於當事人的身體條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療,年老體弱,行動困難等;

2、因工作關係不能離開, 或者遠在異地,出庭確有困難。在這些情況下不出庭的當事人必須向法院提交離或不離,以及有關財產、等問題的書面意見。

另外,原被告不出庭的後果如下:

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後的6個月內,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和被告起訴離婚可以);

2、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3、離婚訴訟中,被告可以不到庭參加訴訟

民訴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在離婚訴訟案件的實踐中,由於只有原告一方當事人參加訴訟,極有可能損害被告的婚姻權利,給審判工作帶來被動和嚴重的不良影響,其弊端主要表現有:有的原告明知被告的下落但為了達到其個人目的而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法院對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實質性的審查;離婚案件的實質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無法查清,被告一旦出現常常對判決結果持有異議等等。

為解決這一矛盾,審判實踐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避免:

1、同時適用兩種公告方式。1992年最高法院頒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8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審判實踐中,對公告離婚的案件在公告送達時,可採取在報紙上刊登送達公告的同時,在原告及被告直系親屬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等公眾聚集地的公告欄張貼公告。如被告的確下落不明,則缺席判決不會出現不良後果;如是原告隱瞞真實情況,則被告的直系親屬及相關的親朋好友會設法通知被告;如是夫妻雙方人為製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則原被告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其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有關情況,可避免當事人借假離婚規避法律

2、明確下落不明的證明標準。在審理公告離婚案件時,可要求原告提交原被告及其直系親屬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出具的下落不明的相關證明材料,結合原告的陳述,綜合認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

3、慎重分割共同財產。在當前審判實踐中,公告離婚的案件,在處理時普遍存在兩種做法:一種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判給被告,並交由原告保管。一種是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判給被告,但屬於被告的財產折抵子女的撫育費歸原告所有。這兩種做法均存在弊端,前者保護了被告的合法權益,沒有考慮若被告不再出現的情況,不利於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後者保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沒有考慮將來被告出現的情況,損害了被告的合法權益。因此,法院因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處理財產時,應該判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給原告,一半給被告,被告的一半財產交由原告保管,子女的撫育費可按照被告應承擔的撫育費數額用被告的部分財產折抵。

對於一方(主要是被告)確實失蹤且符合宣告死亡條件的,法院可建議原告依宣告死亡制度申請宣告其死亡,以此解決當事人的離 婚問題;對被告確屬失蹤的,應先依法申請宣告被告失蹤(被告已被宣告失蹤的除外),然後再提起離婚訴訟;已進行過調解的離婚案件,後被告或被反訴人失蹤 的,可以依法進行缺席判決;被告或被反訴人、被上訴人逃避訴訟的,應敦促原告等當事人查找,知其下落後法院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強制其到庭接受調解或庭審; 對於其他情形,無法採取以上措施的,應依法中止訴訟,待找到失蹤人或下落不明者後再予以恢復。

綜上所述,如果一方起訴了離婚後,在開庭審理的時候如果有一方不到場的,那麼會根據實際的情況來考慮是否作撤訴處理,但如果法院強制傳喚了還不出庭的,那麼法庭是可以選擇缺庭審理的,所以對於離婚的情況還是雙方好好協商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