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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在外地離婚手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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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講,要是夫妻的户口都是外地的話,那麼在當地就無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如果要想結束夫妻關係的話,那麼就只有通過訴訟方式離婚了。那麼户口在外地的離婚手續怎麼辦呢?本站為您解答。

户口在外地離婚手續怎麼辦

如果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的話,那麼就可以協商離婚。就離婚的具體事宜,如財產分割,孩子的撫養權問題進行協商。協商好以後,此時需要雙方帶身份證、户口本、結婚證、還有雙方就共同財產和子女處理的協議到夫妻一方常住户口地的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

如果夫妻有一方不同意離婚的話,這時就可以起訴離婚了。這時可以到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法院進行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的具體程續:

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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