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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流動人口管理條例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户口1.74W

一、全國流動人口管理條例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全國流動人口管理條例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寓管理於服務之中,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户籍所在地的縣、市或者市轄區,以工作、生活為目的異地居住的成年育齡人員。但是,下列人員除外:

(一)因出差、就醫、上學、旅遊、探親、訪友等事由異地居住、預期將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員;

(二)在直轄市、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區與區之間異地居住的人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並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二、其它內容

《流動人口管理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並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四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條:國務院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主管全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流動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信息共享,並與相關部門有關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落實本級人民政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措施;組織實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檢查和考核;

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制度,彙總、通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受理並及時處理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有關的舉報,保護流動人口相關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衞生、價格等部門和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對流動人口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組織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指導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以下稱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依法向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流動人口管理帶着城市的安全穩定,特別是對涉恐涉暴人員的管理上,需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進行合法的辦理,如果存在違法的行為,則需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條款,結合犯罪事實的認定,對流動人口進行調查取證和司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