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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户口遷移政策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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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連市户口遷移政策的規定是什麼?

大連市户口遷移政策的規定是什麼?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主城區是指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旅順口區、高新園技術園區;新市區是指金州新區、保税區、普灣新區;新區是指由長興島臨港工業區、瓦房店市組成的渤海區域,由莊河、花園口經濟區、長海縣組成的黃海區域,普灣新區拓展區。擬將户口遷移至我市的各類人員在申請落户時,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和各類户口准入條件:

1、擬將户口遷移至我市的各類人員,落户時均須具備與申請事由相符合的條件。

2、配偶系現役軍人的申請落户人員,均按隨軍家屬落户政策辦理。

3、配偶系我市常住户口的申請落户人員,均應在其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符合准入規定的引進人才,配偶系集體户口且在我市無合法穩定住所的除外)。

4、已婚人員户口遷移,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須隨遷。

5、隨遷落户的未婚子女不含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育有子女的。

6、經批准落户的各類引進人才,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允許將户口空掛在單位或單位註冊地所在派出所的集體户口上;也可以落報在直系親屬家中。

7、在我市旅順口區、新市區常住户口登記或符合落户主城區(旅順口區除外)條件的,遷入主城區時,可到合法穩定住所的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户口遷移,區公安分局審批(常住户口登記5年以上的除外);否則按主城區准入條件辦理遷移落户手續。

8、由外市(含我市新區)遷入我市主城區、新市區已落報小城鎮户口的人員,户口遷移按相關准入條件辦理。

9、辦理落户的復退轉軍人和申請家屬隨軍落户的現役軍人必須是已註銷入伍前常住户口的。

10、在申請落户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人員,一經發現將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進行處罰;已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機關注銷其在本市常住户口,回遷入地恢復户口。

二、落户准入條件

1、在主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並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2、在新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並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3、在新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

4、申請落户的合法穩定住所,須是已取得《大連市房地產權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並實際在此居住的。

5、落户主城區的須已辦理本市《居住證(暫住證)滿5年,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滿5年(不在同一單位可連續累計,但用人單位和社保繳費單位須一致)。

6、落户新市區的須已辦理本市《居住證滿1年,有合法穩定職業並參加社會保險滿1年。

符合上述准入條件的暫住人員可到合法穩定住所的派出所申請,由派出所受理,報分局審批後再由大連市人口結構辦核籤。

購買非住宅房屋的,應當同時具有合法穩定住所方可申請登記常住户口。

(1)在旅順口區購買房屋落户(達到主城區落户條件除外)的人員,其常住户口不得遷入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和甘井子區和高新技術園區。

(2)共同購房(購房時即為夫妻除外)、非本人出資購房的人員(直系親屬出資除外)不能辦理落户。

(3)在同一區域內購買單套住宅和單套公建均未達到規定標準,但合計達到單套住宅落户標準的准予辦理落户(參與合計須同為商品房或同為存量房)。

(4)購買公建房落户的需提供本人或直系親屬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符合上述准入條件的購房人員可到購房所屬派出所申請,由派出所受理,報區、市、縣公安(分)局審批。

“三投靠”落户准入條件

符合下列投靠條件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穩定住所的無業人員,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地申請登記常住户口:

(1)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主城區並結婚,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市區並結婚滿1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區(夫妻雙方均有職業符合上述無業人員“夫妻投靠”准入條件的,應當提交就業證明,並按無業人員“夫妻投靠”審批程序申請辦理);

(2)投靠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我市,或因父母均系現役軍人等情況被投靠的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在我市;

(3)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子女,可投靠常住户口在我市的監護人;

(4)身邊無子女的父母,可以申請1名無業未婚子女投靠;

(5)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主城區、新市區,其登記常住户口5年以上,投靠的父母年齡合計滿130歲,或投靠的單親父親滿65週歲、單親母親滿60週歲;且投靠人在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以外的城市無子女;

(6)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新區,投靠的父母年齡合計滿130歲,或投靠的單親父親滿65週歲、單親母親滿60週歲;且投靠人在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以外的城市無子女;

(7)投靠人申請落户,被投靠人須有合法穩定住所且與本人户口登記一致,否則不予辦理落户;

(8)被投靠人因本人無合法穩定住所而與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父母、子女取得穩定住所合法所有權或使用權,且無房屋權屬糾紛的,可視為有合法穩定住所。

符合上述准入條件的投靠人員可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由區、市、縣公安(分)局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其實無論是何種類型的户口遷移,只要是涉及到公民的户口所在地的變更以及户籍的遷移的,都是需要注意遵循法定的遷移程序的,此時我們一定要及時的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