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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遷移土地政策規定是什麼?

一、户口遷移土地政策規定是什麼?

户口遷移土地政策規定是什麼?

1、首先要看是否是全家遷出,以及遷出後是否變更為非農業人口。

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户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户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農業户口遷出的,在沒有進行土地調整前,原責任地可以繼續使用,直至調整為止。

30年不變,户口遷出後,已經承包的土地可以不退,一直到承包到期或者國家進行土地調整。但是不能荒蕪,荒蕪了集體可以收回。户口遷出後,不可以再分配土地。

二、户口遷出後,土地是否會被收回?

1、不能收回,土地使用權經確權後,依法受法律保護!

2、確權到期後,以後就不再擁有繼續承包經營的資格了。因為土地是集體的,你户口已經遷出,也就不具備再承包經營的權利了。如果婆家這邊有土地,也允許你承包經營的,當然也可以了,不過這類情況很難了。

3、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於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村委無權收回確權後的土地。

(2)在下列情況下村委有權收回土地:

2-1、舉家外遷出地級市以外的地方(並給予承包方適當補償);

2-2、承包人死亡,按照民法典無法繼承的。

一些農村户口的公民是可以依法分配到一些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在分配到集體土地的使用者也是不可以違反相應的規定和條款,土地所有權也是禁止交易的,如果農村户口的公民將户口遷移出轉成城鎮户口後也是不可以領用集體土地,但是集體組織也是不可以將原先的土地進行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