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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法定監護人證明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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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大多數孩子來説自己監護人就是自己户口上的户主,通常就是自己的父母,但是也有特殊情況,比如孤兒,還有離婚夫妻再婚家庭中的孩子,因此對於這類問題的解決,其實是較為複雜的,那麼,户口法定監護人證明材料有哪些呢?小編為你解答。

户口法定監護人證明材料有哪些

户口法定監護人證明材料

1.法定監護人是法律直接規定的。無需特別的證明文件。

2.近親屬作為法定監護人的只需要户口本即可證明。法定監護人的定義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並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法定監護人的範圍

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法定監護人

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瞭解户口法定監護人的證明材料具體有哪些,對於許多人來説,監護人在自己的成長道路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因此,國家相關法律對於監護人的認定,有着較為嚴格的法律要求,但是對於一些特殊情況,國家有關部門還是會特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