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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監護人穩定住所證明材料主要包括哪些?

一、父母監護人穩定住所證明材料主要包括哪些?

父母監護人穩定住所證明材料主要包括哪些?

父母監護人穩定住所證明材料主要有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現在很多的學校都會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護學生的利益就要求監護人必須在當地有必要的住所,但是有很多的家長可能缺乏這方面的認識而沒有及時辦理相關的居住證明而缺少了入學的必要條件,此時就需要當事人出具住所的材料即可補充缺憾。

二、居住證明法定材料有哪些類型?

居住證明是當事人所居住的當地派出所裏提供的證件,以證明現在在這裏臨時居住,相當於暫住證。居住證明現在似乎是我們必不可少的一項證明,居住證明分為兩種類型:本地户口的居住證明和外地户口人居住證明。

公民帶上有效的資料到當地派出所或者社區機構辦理居住證明,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本地户口居住證明分為兩種類型:農村户口和城市户口

a.農村户口

到村委會找村支書:開一個居住證明,內容有:是誰,居住地,村支書籤字,蓋一個村裏的公章。

b.城市户口

到居委會找居委會主任:開一個居住證明,內容有:當事人基本信息、居住所在地、居委會主任簽字,蓋一個居委會的公章。

c.外地户口異地居住證明

①外地户口異地居住證明即暫住證

②準備兩張白底照片

③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④到所在的派出所辦理

⑤大概一週左右能出來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綜上所述,監護人穩定住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