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起訴探視權要户口本嗎?
一、根據法律規定起訴探視權要户口本嗎?
根據法律規定起訴探視權要户口本,探望權起訴,需要準備合格的起訴狀,訴狀的內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與探望權。其次,要提供主要證據的複印件以及原告身份證複印件。訴狀2份、離婚證、離婚協議、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起訴流程
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户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複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複印件。
3、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離婚證、離婚協議等。
4、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5、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6、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7、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二、探視權起訴需要哪些證據?
1、存在父母子女關係的證據
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必須是曾經存在夫妻關係、離婚後又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享有探望權的父或母必須是與子女保持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係的父或母,子女依法被他人依法收養後,子女與其親生父母之間就不再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生父母對於已經被他人收養的子女不享有探望權。繼父母只有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扶養關係,才適用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關係的法律規定,因此如果未與繼子女形成扶養關係,繼父母對繼子女也不享有探望權。
(1)如果是生父母要主張探望權,必須提供能夠證明存在生父母子女關係,並且該子女沒有被他人合法收養的證據,如出生證明、户口簿。
(2)如果是養父母主張探望權的,則需要提交合法的收養證明,以證明形成了合法的收養關係。
(3)如果是繼父母主張探望權的,則需要提交雙方已經形成了扶養關係的證據。
當然,如果離婚協議中已經明確了探望權的行使方式和內容的話,發生糾紛以後,離婚協議就是很有力的證據。
需要説明的是,法律並沒有賦予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以探望權,所以如果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允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本人探望孩子的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是無權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2、扶養孩子的一方無理阻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證據
一般情況下,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對於子女的探望問題都會有一個明確的約定或者規定,如果雙方嚴格按照這個約定或者規定來履行的話,不會發生探望權的糾紛。所以,就探望權的行使發生糾紛以後,主張行使探望權的一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對方阻撓自己行使探望權的證據。
在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活動主要是解決一些爭議的,比如説有一些人員離婚之後,對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是絕不允許對方看着孩子,這個時候可以請求法院來支持自己探視孩子的主張,但是必須要提供一定的證據證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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