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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口分户的條件是什麼?

户口1.06W

一、居民户口分户的條件是什麼?

居民户口分户的條件是什麼?

(1)一家同居一處,因工作、結婚,經濟獨立,無法在一起生活的;

(2)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4)已辦理了私房析產、贈予以及繼承手續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户手續的;

(6)家中有其他無法在一起生產生活的情況。

二、居民户口簿分户需什麼程序?

分户的流程就是攜帶相關的材料證明到自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即可。

户內成員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關係或者房屋產權變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證》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一)《結婚證》;

(二)《離婚證》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三)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等(不含夫妻間確權);

(四)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產後的私房產權證、分割後的公房租賃使用證明(不含夫妻間確權)

三、現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端

1、現行户籍制度作為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阻礙了城市的發展,阻礙了農業現代化,不利於中國農業人口城市化順利進行。

2、不利於形成中國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城市關門”抑制了勞動力、人才的自由流動。

3、户口管理使中國公民具有不同身份。户口劃分為農業户口與非農業户口,待遇不同。體現最為明顯的是流動人口,他們外出謀生求發展必須帶齊或辦理名目繁多的證件,亦導致了相關政府部門與移民者或仲介間的行賄現象。

遏制了消費市場的進一步啟動。大量湧入城市務工經商的農民幾乎不可能獲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機會及社會地位,甚至連基本的人身安全感都沒有,這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他們投身城市建設管理的積極性、創造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户、並户、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變動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分户和遷户的性質是完全不一樣的,對於未滿18週歲的這部分未成年人或者自己也沒有房產的成年人,派出所一般情況下是不會給辦理分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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