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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間請假的規定

請假條2.37W
緩刑期間請假的規定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緩刑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根據《刑法》規定,執行緩刑期間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撤銷緩刑假釋的程序

在司法實踐中,有時會遇到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在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緩刑、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假釋的情況,對這類案件適用何種程序處理,認識不一致,做法也不一樣。對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發現有漏罪的,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應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審判新罪時,對原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予以撤銷。對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假釋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由原作出緩刑、假釋裁判的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公安機關提出的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但對上述犯罪分子能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如何適用訴訟程序卻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對上述情況應區別處理:

(一)宣告緩刑或假釋的犯罪分子在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有漏罪的情形

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再犯的新罪或漏罪達到了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條件,可以先予刑事拘留、逮捕,並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犯罪分子所犯的新罪或漏罪進行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有人主張,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先對緩刑或假釋的罪犯裁定撤銷緩刑,收監或收押,而無需拘留和逮捕。筆者認為這一主張是不妥的,在司

法實踐中也是行不通的。首先,認定緩刑或假釋罪犯是否構成犯罪,需要進行刑事偵查,而且也需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查起訴和審判,如果不經上述嚴格的法定程序就認定緩刑或假釋的罪犯構成新的犯罪,並以此為理由裁定收押或收監,就犯了有罪推定的錯誤,甚至可能出現錯案。因為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程序都有法定的羈押期限,對緩刑或假釋罪犯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有利於保護被告人的權益。如果將有犯新罪和漏罪嫌疑的緩刑或假釋罪犯裁定直接收押或收監,迴避了羈押期限限制,對被告人是不利的。目前看守所都建立了嚴格的換押制度,對上述罪犯如果沒有拘留、逮捕手續,看守所很難接收。而監獄是刑罰執行機關,也不會接收未決犯。其實,依《解釋》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只有法院在對新罪進行審判時,才能撤銷緩刑、假釋,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如果需要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應當予以逮捕。

(二)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在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假釋的情形。

由於犯罪分子在考驗期限內的行為只是違法行為,沒有涉及刑事犯罪,無須進行刑事偵查,因而不能採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998年4月20日)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違反本規定第二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即公安部門有關緩刑、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據此,公安機關可以先就罪犯的違法事實依照行政處罰程序作出治安管理處罰,如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並及時將犯罪分子違法事實的案件材料移送原作出緩刑、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並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對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已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緩刑、假釋罪犯,可以對其違法事實進行書面審查,並及時作出是否撤銷緩刑、假釋的裁定。根據《解釋》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二款“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假釋的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的規定,對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假釋的裁定的罪犯,應立即收監執行。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假釋的裁定應當送達同級人民檢察院接受監督。

對公安機關沒有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情況,為保證正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保證法院撤銷緩刑、假釋裁定的正確性,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法庭不能只進行書面審查就作出撤銷裁定,而應當組織聽證會,對緩刑、假釋罪犯的違法事實是否存在以及是否達到了撤銷程度,聽取公安機關撤銷緩刑、假釋的意見、當事人的辯解及其委託律師在法庭上提出的辯解意見,然後作出是否撤銷的裁定。而且法庭應當事先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人員參加聽證會,以便人民檢察院進行法律監督。

提到緩刑,相信大家都不會感到太陌生。一般對於被判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時滿足了其他條件之後,那麼才有可能適用緩刑。訴訟過程中也可以爭取一下,因為適用緩刑並不是必然的。而在緩刑期間,要求緩刑人員認真遵守上述的規定,同時不能又再次犯罪的情況出現。